如今,匮乏的水资源已经成为我国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。在一些地方,为了获取水资源,人们不惜过量开采地下水,而个别企业向地下含水层排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。
地下水超采与污染现象严重
多年来,大量开采地下水已成为一些地区,特别是华北、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解决水资源严重不足问题的一条途径。而如今,地下水严重超采和污染的后果已经凸显,到了亟须治理的关键时刻。
据有关媒体报道,全国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达到215亿立方米,占地下水供水量的20%,地下水超采区的总面积近19万平方公里。而据北京市水务局公布的数据,从1999年起,北京年均超采地下水5亿立方米,已累计超采50亿~60亿立方米的地下水。
地下水的超采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。首先是地下水水位快速下降,严重的地区每年下降2~7米,地下水深埋超过百米。在北京,连年的超采造成地下水位迅速下降。截至2014年1月底,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平均埋深24.5米,与2013年同期相比,下降0.3米,地下水储量减少1.5亿立方米;而与开始超采前的1998年同期相比,地下水位下降12.83米,地下水储量减少65亿立方米。
此外,超采现象严重的50多个城市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,累计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总面积超过7.9万平方公里。
除了超采,地下水污染现象也比较严重。有媒体报道,我国90%的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,其中有64%的地下水污染严重。
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刻不容缓
虽然我国地下水资源已遭受严重破坏,但这一现象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。比如,虽然华北部分区域因超采已经形成地下“漏斗区”,但人们好像还浑然不觉。
事实上,这正是造成地下水资源超采、污染不断加剧的一个原因。地下水资源具有系统的复杂性、运移的缓慢性、演变的滞后性等特性,这使地下水利用引起的资源与环境变化具有很大欺骗性和隐瞒性。
第二个原因是体制不顺、责权不明,造成地下水管理无序。目前地下水实际上由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两个部门管理,两个系统、两队人马,造成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自上而下相互掣肘,资源、人才、经费浪费严重。
尤其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系统性、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。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,如水法、水污染防治法、水土保持法、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等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内容,并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,但各个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,无法产生具体、有效的法律效果。在地下水资源管理方面,至今仍存在着立法进程滞后、现行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失衡、缺乏操作性、法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。
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实现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关键。在立法中,要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基本立法原则进行合理推敲,突出三项基本原则,即污染者负担原则,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原则,开发、利用与保护、改善的原则。国家应尽快把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重新分配政府各部门间的权责,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。